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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6562021英文版机动车玻璃安

来源:热处理 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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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代替GB—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lazingmaterialsusedin

power-driven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汽车安全玻璃》,与GB—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刚性塑料玻璃的内容(见3.8、4.1、5.1.1、5.3.1、5.3.3.3、5.4.2、5.4.3、5.5.1、5.5.4、5.5.6、6.3.1、6.3.3、6.5.3、附录B);

——增加了对抬头显示玻璃的要求(见3.12、5.3.1、5.3.3.1、6.2.1);

——增加了试验方法总则(见6.1);

——增加了有关厚夹层安全玻璃抗磨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见6.5.1);

——增加了有关贴膜玻璃的内容(见第2章、3.9、4.1、5.1.2、5.4.2、5.4.3、5.5.1、5.5.3、5.5.7、6.4.2、6.4.3、6.5.1、6.5.3、附录B);

——修改了分类(见第4章,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前风窗的试验区分区(见附录A,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非检验区域的说明(见5.2.2、5.2.3,年版的5.3、5.4);

——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安全玻璃抗冲击后的样品状态要求(见5.3.3.3,年版的5.12.2);

——修改了耐燃烧性能的要求(见5.4.2,年版的5.15);

——删除了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的分类(见年版的4.2);

——删除了颜色识别要求(见年版的5.5、7.5);

——删除了有关区域钢化安全玻璃的内容(见年版的3.1、3.2.1、5.1、5.2、5.3、5.4、5.5、5.10、5.13、7.13.1和8.3.1.6注);

——删除了前风窗以外用夹层安全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以试验片为试样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见年版的5.10.2);

——删除了一般性技术要求(见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检验规则(见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见年版的第9章);

——原标准中7.2~7.14中所有有关检验样品数量及判定的内容合并为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GB—、GB—。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玻璃安全特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M类、N类、O类、有驾驶室的L类车辆、农业和林业专用车在内的机动车用玻璃。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及仪表盘用玻璃。

注:L类、M类、N类、O类车辆分类见GB/T。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1部分:力学性能试验

GB/T.2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

GB/T.3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

GB/T.5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5部分:耐化学侵蚀性和耐温度变化性试验

GB/T—汽车贴膜玻璃

QC/T—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3术语和定义

QC/T—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QC/T—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2

安全玻璃safetyglazingmaterial

用于车辆上,由无机材料和/或有机材料经处理或复合而成的透明材料。能有效减少人员伤害的可能性,并具有一定的视野、强度和耐久性。

[QC/T—,定义2.1.1]

3.3

机动车玻璃glazingmaterialsusedinpowerdrivenvehicles

安装在机动车上用于为驾驶员和乘员提供观察视野、采光、分隔车厢空间或其他功能用安全玻璃。

3.4

钢化安全玻璃temperedsafetyglass

由单层玻璃通过特殊热处理,增加其机械强度,且破碎后能够控制其碎片状态的安全玻璃。

[QC/T—,定义2.1.4]

3.5

夹层安全玻璃laminatedsafetyglass

两层或者多层玻璃用一层或者多层中间层胶合而成的安全玻璃。

[QC/T—,定义2.1.5]

3.6

塑玻复合材料glass-plasticsafetyglazingmaterial

由一层或多层无机材料与一层或多层有机材料复合而成,且安装后其面向乘客的一面为有机材料。

[QC/T—,定义2.1.2]

3.7

安全中空玻璃insulatingsafetyglazingunit

由钢化安全玻璃、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任意组合并以间隔条均匀隔开,并且周边粘接密封的玻璃组合件。

3.8

刚性塑料玻璃rigidplasticglazingpane

在预期使用范围内保持其结构刚度的有机聚合物材料。

[QC/T—,定义2.1.3.1]

3.9

贴膜玻璃safetyglazingfacedwithplasticmaterial

在钢化安全玻璃、夹层安全玻璃或由钢化安全玻璃和/或夹层安全玻璃组成的安全中空玻璃内表面粘贴塑料膜制得的玻璃。

3.10

前风窗玻璃windscreen

机动车前部为驾驶员提供清晰视野的安全玻璃。

[QC/T—,定义2.2.1]

3.11

前风窗以外玻璃glasspanesotherthanwindscreen

除前风窗玻璃之外的任何部位的玻璃。

注:包括但不限于天窗、侧窗、后窗、车厢内隔断或分隔窗、双层客车位于上层车厢的所有部位的窗玻璃、单层客车最前部不提供驾驶员视野的上部窗玻璃等。

3.12

抬头显示风窗玻璃head-updisplaywindscreen

H.U.D玻璃

能够将信息内容通过光学系统成像于驾驶员前方的前风窗玻璃。

[QC/T—,定义2.1.9]

3.13

驾驶员视区部位driver’svisionarea

必要时,能够使驾驶员完整观察到GB要求的间接视野装置,并获得符合要求的视野的玻璃上的区域。

3.14

头部伤害指数headinjurycriteria

HIC

表征颅骨伤害程度的特征值,一般用模拟钝器垂直冲击安全玻璃的方法来评价。

[QC/T—,定义2.5.8]

3.15

R点Rpoint

由车辆制造商为每一乘坐位置规定的设计点。

3.16

车辆中心线centerlineofvehicle

车辆俯视平面图上符合下列要求的直线:

a)对四轮以上的车辆,通过左右前车轮及后车轮各自的设计中心点连接线的垂直平分线;

b)对三轮车辆,连接左右后(前)车轮的设计巾心点的线的中点和前(后)轮设计中心点的直线;

c)对有履带的车辆,与左右履带中心线等距离的直线。

3.17

车辆中心面medianplaneofvehicle

包含车辆中心线的垂直面。

3.18

X轴Xaxis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水平面,与车辆中心面平行的轴。+X为车辆的后方向,-X为车辆的前方向。

3.19

Y轴Yaxis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水平面,与X轴垂直的轴。+Y为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Y为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3.20

Z轴Zaxis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垂直面,与X轴及Y轴垂直的轴。+Z为车辆的上方向,-Z为车辆的下方向。

4分类

4.1按生产加工工艺和/或材料,机动车玻璃分为夹层安全玻璃、钢化安全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刚性塑料玻璃和贴膜玻璃。

4.2按应用部位,机动车玻璃分为前风窗玻璃和前风窗以外玻璃。

5技术要求

5.1总则

5.1.1夹层安全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和钢化安全玻璃适用于机动车的任何部位,当钢化安全玻璃用于前风窗时,只适用于设计时速低于40km/h的车辆;安全中空玻璃和刚性塑料玻璃适用于前风窗以外任何部位。

5.1.2用于贴膜玻璃基片的夹层安全玻璃、钢化安全玻璃或安全中空玻璃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

5.1.3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视野安全要求、强度安全要求、破坏安全要求和环境耐久性安全要求。

5.2视野安全要求

5.2.1可见光透射比

5.2.1.1前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前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5.2.1.2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的前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除外)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

表1前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

5.2.2副像偏离

5.2.2.1前风窗玻璃的副像偏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车窗洞口向内mm区域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的部分,副像偏离最大值应不大于25′。

5.2.2.2车窗洞口向内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做检查,该区域不能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对于在中心部位有分隔柱的前风窗玻璃,邻接分隔柱的35mm区域不做检查。

5.2.3光畸变

5.2.3.1前风窗玻璃的光畸变应符合表3的规定。车窗洞口向内mm区域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的部分,光畸变最大值应不大于6′。

5.2.3.2车窗洞口向内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做检查,该区域不能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对于在中心部位有分隔柱的前风窗玻璃,邻接分隔柱的35mm区域不做检查。

表3前风窗玻璃的光畸变要求

5.3强度安全要求

5.3.1人头模型冲击性能

5.3.1.1对于前风窗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前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和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试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1.2前风窗玻璃厚度大于或等于7mm时,不需进行人头模型冲击试验。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制品,以最薄公称厚度为准。

5.3.1.3对于刚性塑料玻璃,当制品面积小于cm2且外接圆半径小于7.5cm时,不需进行人头模型冲击试验。

表4人头模型冲击后要求

5.3.2抗穿透性能

对于前风窗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冲击后5s内钢球不应穿透试样。

5.3.3抗冲击性能

5.3.3.1对于前风窗用夹层安全玻璃,冲击后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球不应穿透试样。

b)试样不应断成分离的几块。

c)冲击面反侧剥落碎片的总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冲击面反侧剥落碎片的总质量应符合制品最薄处公称厚度在表5中所对应的碎片质量要求。

表5冲击面反侧允许剥落碎片质量要求

5.3.3.2对于前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安全玻璃,冲击后试样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前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安全玻璃的抗冲击性要求

5.3.3.3对于前风窗以外玻璃,冲击后试样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前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要求

5.4破坏安全要求

5.4.1碎片状态

钢化安全玻璃碎片状态应符合下列a)~c)的规定。试样边缘20mm范围内以及以冲击点为圆心、以75mm为半径的圆内为非评价区。除去非评价区后,如果试样的评价区内不能完整包含50mm×50mm的正方形评价框时,碎片状态应符合下列b)和c)的规定。

a)在任一50mm×50mm的正方形内的碎片数应不少于40块。

b)不应有超过3cm2的碎片。

c)不应有长度超过mm的长条碎片。对于长度不大于mm的长条碎片,其端部不应是尖角状。当长条碎片的一端进入试样边缘20mm范围时,该碎片或其延长线与边缘形成的角度应不大于45°。

5.4.2耐燃烧性能

塑玻复合材料、刚性塑料玻璃和贴膜玻璃的燃烧结果及要求见表8。

表8燃烧结果及要求

5.4.3耐化学侵蚀性能

5.4.3.1对于塑玻复合材料和贴膜玻璃,试验后试样不应出现软化、胶粘、龟裂或其他可视缺陷。

5.4.3.2对于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试样不应出现软化、胶粘、龟裂或其他可视缺陷。对于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刚性塑料玻璃,侵蚀后需进行划格试验,划格试验切割值等级应为Gt1或Gt0。

5.5环境耐久性安全要求

5.5.1抗磨性能

抗磨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抗磨性能要求

5.5.2耐热性能

对于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允许有裂口存在,但超出原边15mm、新切边25mm或超出裂口10mm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或其他可视缺陷。

5.5.3耐辐照性能

5.5.3.1对于前风窗及驾驶员视区部位用贴膜玻璃,试验后试样除应符合GB/T—中5.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5.3.2对于前风窗及驾驶员视区部位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应同时符合下列a)和b)的规定;对于其他部位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应符合b)的规定:

a)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应不小于95%,且试验后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b)不应有变色、出泡、脱胶、浑浊或其他可视缺陷。

5.5.4耐湿性能

试验后,试样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耐湿性能试验

5.5.5耐温度变化性能

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不应有裂纹、浑浊、脱胶或其他显著变化。

5.5.6耐模拟气候性能

对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用刚性塑料玻璃应同时符合下列a)~c)的要求;对于其他部位用刚性塑料玻璃应符合c)的要求:

a)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应不小于95%,且试验后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b)划格试验切割值等级应至少为Gt1或Gt0;

c)不应出现气泡、分解、浑浊、显著变色或其他可视缺陷。

5.5.7挥发性有机物

贴膜玻璃的膜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不大于0.05mg/cm2。

6试验方法

6.1总则

如果检验项目对试样性能不产生影响,则该试样可以用来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当用特制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应是与制品同厚度、同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6.2视野安全性能试验

6.2.1可见光透射比

按GB/T.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以制品为试样时,测量试验区较平部位;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制品,测量试验区较平、较厚部位。

6.2.2光畸变

按GB/T.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车窗洞口的位置不能在前风窗玻璃表面明示时,以前风窗玻璃边缘为准。

6.2.3副像偏离

按GB/T.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车窗洞口的位置不能在前风窗玻璃表面明示时,以前风窗玻璃边缘为准。

6.3强度安全性能试验

6.3.1人头模型冲击性能

按GB/T.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夹层安全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安全中空玻璃进行无减速测定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对刚性塑料玻璃进行带减速测定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

6.3.2抗穿透性能

按GB/T.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3.3抗冲击性能

按GB/T.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中,刚性塑料玻璃只进行低温试验。

6.4破坏安全性能试验

6.4.1碎片状态

按GB/T.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4.2耐燃烧性能

按GB/T.3规定的方法对塑玻复合材料和刚性塑料玻璃进行试验。按GB/T—中6.13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6.4.3耐化学侵蚀性能

按GB/T.5中规定的方法对塑玻复合材料进行浸泡法试验,对刚性塑料玻璃进行浸泡法和负重法试验。按GB/T—中6.11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6.5环境耐久性安全性能试验

6.5.1抗磨性能

按GB/T.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0mm的制品,可以采用制品待磨面材料制成的平型试验片为试样,试样待磨表面状态应与制品相同。对于贴膜玻璃,将mm×mm的膜装贴在同样尺寸可见光透射比为(89±1)%的3mm平板玻璃上制成试样,样品数量为3块。试验的装置器具和程序应符合GB/T.1的规定。所磨表面为贴膜面,转数为r。

6.5.2耐热性能

按GB/T.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5.3耐辐照性能

按GB/T.3规定的方法对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进行试验,并计算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按GB/T—中6.10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6.5.4耐湿性能

按GB/T.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计算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6.5.5耐温度变化性能

按GB/T.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5.6耐模拟气候性能

按GB/T.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计算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6.5.7挥发性有机物

按GB/T—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判定规则

7.1单项判定

各项安全性能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7.2综合判定

当各项安全性能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风窗玻璃试验区的确定

A.1总则

本附录规定了与V点及O点相关的前风窗玻璃试验区的确定方法,适用于左驾驶盘的车辆,对右驾驶盘的车辆,调换Y轴的正负方向即可适用。

A.2V点的位置

V点适用于M1类及N1类车的试验区A和试验区B的确定。V点的位置用以驾驶员座位R点作为原点的三元直角坐标系XYZ轴表示。表A.1表示设计靠背角度25°时的V点坐标;表A.2表示设计靠背角度不是25°时,对于各个V点XZ坐标应进行的修正值。

表A.1设计靠背角度25°时的V点坐标单位为毫米

表A.2设计靠背角度不是25°时V点XZ坐标的修正值

A.3O点的位置

O点适用于N类和M类中除M1类以外的车的试验区I的确定。O点是通过方向盘的中心,且位于平行于车辆中心面的垂直平面内,从驾驶员座位R向上,在Z方向mm的点。

A.4试验区的确定

A.4.1确定试验区A及扩展后的A区

A.4.1.1试验区A是由以下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外表面的区域,见图A.1:

a)通过V1,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上方,且与-X轴成3°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1);

b)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1°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2);

c)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13°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3);

d)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20°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4)。

A.4.1.2扩展后的A区是指试验区A及其在前风窗玻璃外表面扩展至车辆中心面的扩展部分,以及该扩展部分与试验区A对称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部分。

A.4.1.3对于单人中心驾驶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围成试验区A的四个面是指A.4.1.1中的a)、b)及通过V1和V2,在-X轴左右两侧并与-X轴方向成15°的两个竖直面,见图A.2。

A.4.2确定试验区B及缩减后的B区

A.4.2.1试验区B是由以下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的外表面的区域:

a)通过V1,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上方,且与-X轴成7°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5,T5与通过V1的竖直面的交点记为Tr1点);

b)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5°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6,T6与通过V2的竖直面的交点记为Tr2点);

c)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17°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7);

d)关于车辆中心面,与c)对称的垂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8)。

A.4.2.2B区的基准点为以下各点,见图A.3,且各点均不应进入黑边或遮阳带区域:

a)通过V1的水平面在玻璃外表面的交线与T7及T8的交点,即Tr3点和点T′r3;

b)Tr1点及其对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点T′r1点;

c)Tr2点及其对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点T′r2点。

A.4.2.3缩减后的试验区B是指从满足A.4.2.1的试验区B中扣除以下区域后的试验区:

a)A.4.1.2或A.4.1.3规定的区域;

b)由车辆制造商提出的任意下列一种情况:

1)位于由T5、T1、T4、T4′(玻璃外表面上T4关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线)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见图A.4;

2)由T5、T1、T4*、T4′*围成的不透明区域。T4*和T4′*分别平行于T4和T4′并外切于不透明区域。和T4*和T4′*与T5的相交的两点均不应超出以Tc(车辆中心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为对称中心的mm的范围,且T4*和T4′*与T1相交的两点之间的距离应不超过mm。见图A.5的分图a)~c);

c)位于由T9(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4°角的平面与玻璃外表面交线)、T6、T7、T8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或当T6与T7、T8的交点超出玻璃外表面时,位于由T9、T6、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

d)位于由T10(通过V1的水平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T3、T7、T9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及位于由T10、T3′(玻璃外表面上T3关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线)、T8、T9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或当T6与T7、T8的交点超出玻璃外表面时,由T10、T3、T9及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及位于由T10、T3′、T9及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

e)前风窗玻璃外表面的边缘向内25mm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该区域不能进入扩展后的A区。

A.4.3确定试验区I

A.4.3.1试验区I是下述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的区域,见图A.6:

a)通过直线OQ(通过O点、垂直于车辆中心面的水平直线)、在水平面上方并与水平面成10°的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1);

b)通过O点、在车辆中心面左侧并与该面成15°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2);

c)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右侧,对称于车辆中心面的Tc的对称面(如果没有车辆中心面,则对称于通过O点的车辆纵向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3);

d)通过直线OQ,且在水平面下方,与水平面成8°的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记为T4)。

A.4.3.2前风窗玻璃边缘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应进入试验区I。

A.4.4确定试验区I′

试验区I′为前风窗玻璃除去边缘或黑边内边缘向内mm的整个区域,见图A.7。

图A.1以左驾驶为例的试验区A示意图

图A.2中间驾驶车辆的试验区A示意图

说明:

a——V点在X轴的坐标;

b——V点在Y轴的坐标;

c——V2点在Z轴的坐标;

d——V1点在Z轴的坐标。

图A.3B区的基准点示意图

图A.4A.4.2.3b)1)的缩减示意图

a)示意图全图

b)“X”部分示意图—1

c)“X”部分示意图—2

图A.5A.4.2.3b)2)的缩减示意图

图A.6试验区I示意图

图A.7试验区I′示意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规则

各安全性能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规则见表B.1。

表B.1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规则

参考文献

[1]GB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2]GB/T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英文版机动车玻璃安全技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6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