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向日葵来说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与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类内容不同之处。
以下
红色字样为版《税则注释》在版基础之上增加的内容,
蓝色字样为版《税则注释》在版基础之上删减的内容,
橙色字样为版《税则注释》在版基础之上更换的内容。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1、原类标题:“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变更为:“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1、原章标题:“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变更为:“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2、章注一:“本品目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注释六及品目05.04......水生无脊椎动物。”变更为:“本品目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昆虫。”;
3、章注二:“本章的食品......食用杂碎、动物血、鱼......21.04的食品。”变更为:“本章的食品......食用杂碎、血、昆虫、鱼......21.04的食品。”;
4、子目注释一:“子目.10的“均化食用”、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其他子目。”变更为:“子目.10的“均化食用”、是指用肉、食用杂碎、血或昆虫经精细均化制成......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食用杂碎粒或昆虫碎粒。......其他子目。”;
5、总注释第一自然段:“本章包括......血、鱼(包括鱼成).......列举如下:”变更为:“本章包括......血、昆虫、鱼(包括鱼成).......列举如下:”;
6、总注释二:“煮、蒸......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除外。”变更为:“煮、蒸......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03.07)以及从制熟的鱼......粗粉及团粒(03.09)除外。”;
7、总注释四:“精细均化......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第十六章食品归类的依据。”变更为:“精细均化......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第十六章食品归类的依据。”;
8、总注释第七自然段中:“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变更为:“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
9、本章不包括(一):“适合供人食用......(品目02.10)及鱼粉(品目03.05)。”变更为:“适合供人食用......(品目02.10)、鱼粉(品目03.09)及昆虫粉(品目04.10)。”;
10、本章不包括(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粉及团粒......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品目23.01)。”变更为:“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昆虫粉及团粒(品目05.11)、肉粉及团粒......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品目23.01)。”;
11、品目16.02条文:“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变更为:“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
12、品目16.02条文件解释第一自然段:“本品目包括......食用杂碎及动物血,但......(品目16.03)除外。”变更为:“本品目包括......食用杂碎、血或昆虫,但......(品目16.03)除外。”;
13、品目16.02条文件解释中本品目包括第五款:“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变更为:“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血或昆虫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14、品目16.05条文解释第一自然段第一句:“品目16.04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水生无脊椎动物。”变更为:“品目16.04的注释所述及归入该品目产品的各种状态在必要的地方......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二句被删除;
15、品目16.05条文解释增加一段内容,其内容中:“然而,本品目不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本章内容无变动。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1、章注一本章不包括:“品目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变更为:“(一)按重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2、品目18.02条文解释第三款:“可可末及可可壳末,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变更为:“可可末,在分选机清洗可可外壳时产生;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3、品目18.06增加子目注释,其内容:“子目.20子目.20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粮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1、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一(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包馅食品除外;”变更为:“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包馅食品除外;”;
2、总注释本章不包括(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品目19.02所列包馅食品除外)(第十六章);”变更为:“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品目19.02所列包馅食品除外)(第十六章);;
3、本章(除以上两点剩余3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均变更为:“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1、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中增加一款,其内容:“(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原(二),(三),(四)款顺延为:(三),(四),(五)款;
2、本章:“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均变更为:“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
3、品目20.09条文:“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变更为:“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或坚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及椰子水)、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4、子目.2项下条文:“葡萄柚(包括柚)汁:”变更为:“葡萄柚汁;柚汁:”;
5、子目.8项下条文:“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变更为:“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6、子目.81条文:“蔓越橘汁(大果蔓越橘、水果蔓越橘、越橘)”变更为:“蔓越橘汁(大果蔓越橘、水果蔓越橘)、越橘汁”;
7、品目20.09条文解释第三自然段:“所得的液汁通常经以下方法加工:一、......固体分开。”变更为:“所得的液汁通常经以下方法加工:一、......固体分开,其中超滤还可对产品起到杀菌的作用。”;
8、品目20.09条文解释其他带有“水果汁”文字后面均增加:“、坚果汁”;
9、品目20.09条文解释:“但在正常的水果汁或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柠檬水和果汁汽水都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2.02)。”变更为:“但在正常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柠檬水和加入水果汁、坚果汁调味的汽水都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2.02)。”。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1、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21.01的产品除外;”变更为:“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21.01的产品除外;”;
2、章注一本章不包括增加一款,其内容:“(六)品目24.04的产品;”;原第六款与第七款顺延为第七款和第八款;
3、品目21.03条文解释第一款下第五自然段句末增加一句,其内容:“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4、品目21.04条文件解释本品目不包括第五款:“品目20.04或20.05的什锦蔬菜(包括用于配制汤料的在内);”变更为:“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5、品目21.06条文件解释第二(十二)3款:“用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果汁中添加物质......平衡状态。”变更为:“用水果汁或坚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水果汁或坚果汁中添加物质......平衡状态。”;
6、品目21.06条文解释第二(十六)款内容全部变更为:“(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或30.04)。”;
7、品目21.06条文解释,本品目还不包括中增加两款,其内容:“(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18.06)。(四)含尼古丁的口香糖(品目24.04)。”;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1、品目22.02条文:“加味、加糖......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变更为:“加味、加糖......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2、品目22.02条文解释第一(二)款:“饮料,例如......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容器包装。”变更为:“饮料,例如......水果汁、坚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容器包装。”;
3、品目22.02条文解释增加一款,其内容: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4、原品目22.02条文件解释第二款变更为第三款,其内容:“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变更为:“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5、品目22.02条文解释,本品目不包括第三款:“水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变更为:“水果汁、坚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
6、品目22.03条文解释第一自然段:“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大麦或小麦、水......其他芳香物质。”变更为:“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谷物(最常见的是大麦和水麦)、水......其他芳香物质。”;
7、品目22.06条文解释第五款:“用鲜葡萄汁以外的果汁(无花果汁、椰枣汁、浆果汁)或蔬菜汁发酵而成的酒,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变更为:“用鲜葡萄汁以外的果汁(无花果汁、椰枣汁、浆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发酵而成的酒,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
8、品目22.06条文解释,最后一段:“本品目不包括水果汁(苹果汁、梨汁等)及其他饮料......(品目22.02)。”变更为:“本品目不包括水果汁(苹果汁、梨汁等)、坚果汁及其他饮料......(品目22.02)。”;
9、品目22.08条文解释第二款:“利口酒及柯迪尔酒......这些产品也包括含有结晶糖的利口酒及柯迪尔酒、果汁利口酒、蛋利口酒......蜂蜜利口酒。”变更为:“利口酒及柯迪尔酒......这些产品也包括含有结晶糖的利口酒及柯迪尔酒、水果汁、坚果汁利口酒、蛋利口酒......蜂蜜利口酒。”;
10、品目22.08条文件解释第十五款:“含有添加酒精,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但品目22.04的产品除外。”变更为:“含有添加酒精,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超过0.5%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但品目22.04的产品除外。”;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1、品目23.06条文解释第一自然段:“本品目包括含油子仁及果实、谷物胚芽经溶剂、挤压或螺杆压提取油类后所剩的......23.05所列产品除外。”变更为:“本品目包括提取微生物油脂或含油子仁及果实、谷物胚芽经溶剂、液压或螺旋榨油机提取油类后所剩的......23.05所列产品除外。”;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制品;非经燃烧吸用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1、章标题:“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制品;”变更为:“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制品;非经燃烧吸用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2、章注增加两款,其内容:“二、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三、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
3、增加品目及其相关内容,其内容如下:
24.04含烟草、再造烟草、尼古丁、或烟草或尼古丁代用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11——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的
12——其他,含尼古丁的
19——其他
—其他
91——经口腔摄入的
92——经皮肤摄入的
99——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定义的非经燃烧吸用的含有烟草、再造烟草、尼古丁、或烟草或尼古丁代用品的产品。
这些产品包括:
1.用于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的含尼古丁;
2.不同形式的(例如条状或颗粒状的)用于烟草加热系统的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的产品,其中加热是指通过电气设备(ETHS)、化学反应、碳热源(CHTP)或其他方式;
3.设计用于电子烟类及类似个人电子雾化设备的含烟草代用品或尼古丁代用品,但不含烟草、再造烟草或尼古丁的产品;
4.设计用于非加热方式(例如化学工艺或超声雾化)产生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的类似产品;
5.一次性电子烟和类似的一次性人个电子雾化设备,该设备集成了用于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如电子类油或凝胶)和传输装置,设计为产品或电池耗尽后即丢弃的商品(不可反充填或充电)。
二、除吸用外,通过咀嚼、溶解、嗅闻、透皮吸收等其他任何方式将尼古丁摄入人体的含尼古丁但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的其他产品。
这类产品包括娱乐性使用的含尼古丁产品,以及旨在帮助戒烟的尼古丁替代疗法(NRT)产品,用于尼古丁摄入减量计划,以减少人体对这种物质的依赖。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燃烧吸用的含有烟草、再造烟草或烟草代用品的产品(品目24.02或24.03),以及咀嚼烟和鼻烟(品目24.03)。
(二)尼古丁(从烟草提取或合成的生物碱)(品目29.39)。
以上为第四类所涉及内容。
本文内容参考:
1、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海关出版社
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海关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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